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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普】崇左市公布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火狐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31 04:25:54

  

【环保科普】崇左市公布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在生态环境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现公布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广西扶绥某木业有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中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5年7月15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扶绥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其热压工序正在运行,但配套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性炭光氧一体机”治理设施中光氧机故障未修复运行。该行为属于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中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崇左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5994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治污设施建而不用”违法案件。环保设施“建得好”是基础,“用得实”才是关键。企业一定牢固树立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杜绝任何侥幸心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活动同步、规范、有效运行。

  2025年6月,崇左市大新生态环境局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推送的用电监控线索,对大新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从事生产一次性塑料杯碗的过程中,未按要求在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挤出机、成型机等设施安装集气罩、排气筒等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经查,该公司自2024年2月起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已开始间歇性生产。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崇左市大新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崇左市大新生态环境局在依法裁量处罚数额的基础上,鉴于企业认错态度端正且整改迅速彻底,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在法定裁量幅度内给予一定减免,最终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用电监控”等智慧监管手段让违法无所遁形。本案线索来源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用电监控数据分析,体现了“非现场监管”在精准发现环境问题中的作用,企业切莫心存侥幸。企业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立马停止违法、及时纠错、投入资金彻底整改,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态度,依法获得了从轻处理,体现了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VOCs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企业一定加强对含VOCs废气的收集与治理,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 版),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3464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通过“委托专业监测+现场核查取证”的方式,全面固定企业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严谨性和公正性。案件警示广大企业,尤其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将环保管理融入生产全流程,按时进行检查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健全“设施运维-污染物监测-问题整改”全流程管理台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聚焦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不断强化“现场检查+专业监测+数据核验”的执法模式,对超标排污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底线,切实维护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安全。任何企业切勿抱有“重生产、轻环保”的侥幸心理,否则必将承担对应法律责任。